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3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628號

債權人 鍾侑霖 住○○市○○區○○路000號

債務人 林妤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3628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東宏行臺東縣大武鄉公所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分別設立登記在臺東縣大武鄉及同縣太麻里,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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