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60號
原告 李瑞我
被告 高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金額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60號
原告 李瑞我
被告 高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金額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