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品昇(原名吳佳瑋)選任辯護人謝協昌律師
吳俐慧 律師 黃煒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145號、109年度偵字第1061號、第37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品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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