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聲請人 易志明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1)×10×43=5,590。
三、聲請人提出「薪資證明」載明其任職於「創歆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兼職外務,實領薪資2萬元,並因個人因素不願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語,請回答以下問題:㈠聲請人擔任「兼職外務」,請說明「外務」負責之工作項目
有哪些?其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為何?㈡聲請人任職於「創歆實業有限公司」之時薪為何?其每月薪
資為2萬元之計算方式?㈢聲請人擔任之職務既為「兼職」,其於擔任外務之餘,是否
另從事其他工作?可得之薪資所得為何?若未再從事其他工作,原因為何?㈣查111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而聲請
人正值壯年,每月卻僅賺取2萬元之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另尋合於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陳報新任職之公司、月薪資收入。
㈤查「創歆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陳女莊 」設籍於聲請人
戶籍之原因為何?聲請人於租賃契約書上記載「與二位同事分租,每人負擔房租4000」之2位同事為何人?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新北市新莊區之租屋址,除聲請人負擔水電瓦斯費1,500元外,其餘2位同住之同事是否一同負擔水電瓦斯費等生活開銷?如是,請陳報重新調整後,聲請人之水、電、瓦斯費之開銷數額。
五、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交通費500元」、「電信費500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380XXXX026)之保單價值?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殘障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