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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