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秩字第31號刑事其他文書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5月27日以北縣警淡偵社字第09800156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黑色空氣玩具槍壹把沒入。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
1時間:民國98年5月2日0凌晨。
2地點:台北縣○○鎮○○路○○○巷口前。
3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玩具槍,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玩具槍一把。
3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
告表在卷可佐。
三、扣案空氣玩具槍一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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