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調偵字第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同為臺灣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於民國9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台北縣汐止新台五路一段92號22樓之臺灣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因出勤紀錄表之登記內容發生爭執,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接續毆打甲○○之頭部數拳,致甲○○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右顳部皮下血腫之傷害。案經被害人甲○○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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