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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