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債權人 王翠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鴻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支票FH0000000、FH0000000、FH0000000、FH000
0000、FH0000000FH00000000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㈡提出具有發票人簽章之支票號碼FH0000000支票【影本】
一張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因債權人所提支票無發票人簽章)㈢釋明利息年息6%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並陳報其利息起算日為何?㈣因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無發票日為無效票,請提出具
體陳報本件10萬元本票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其他釋明資料。(如:借款契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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