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羅忠明 被告 黃竣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花簡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羅忠明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竣鴻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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