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14號
原告 盧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1,35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然因被告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以113年度少護字第776、777號宣示筆錄(下稱系爭宣示筆錄),認定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車手,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諭知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確定在案,而本件與系爭宣示筆錄係同一被告、擔任車手
,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嗣經高雄少家法院以113年度少調字第1390號認被告已因另案(即系爭宣示筆錄)諭知感化教育之處分確定而裁定不付審理,是本件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