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慶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9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秀美樂植物茶包壹包(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一年度保管字第三一一四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慶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63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秀美樂植物茶SLIMINGHERB茶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士林地檢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6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69頁),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63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12至113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秀美樂植物茶茶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民國101年9月20日FDA研字第1015043569號檢驗報告書1紙存卷可考(見毒偵卷第69頁),足見扣案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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