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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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柔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所有帳單明細(貴公司僅提出繳款明細,無法確認消費款餘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又如最後一筆消費日在民國95年1月23日之後,則貴公司自95年1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