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22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8年9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