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九八號
聲請人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訴訟代理人 高文琦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壹仟壹佰伍拾元│UWC00五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北分行│││四八││││司││││││├─┼─────────┼─────────┼───────────┼────────┼────────┼──┤│2│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肆佰肆拾元│UWC00五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北分行│││四五││││司││││││├─┼─────────┼─────────┼───────────┼────────┼────────┼──┤│3│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貳仟元│UWC00五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北分行│││四六││││司││││││├─┼─────────┼─────────┼───────────┼────────┼────────┼──┤│4│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壹萬捌仟叁佰柒拾│UWC00五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北分行││伍元│四九││││司││││││├─┼─────────┼─────────┼───────────┼────────┼────────┼──┤│5│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肆仟伍佰元│UWC00五00││││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北分行│││五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