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 陳柏揚 被上訴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法定代理人 許泰文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勞訴字第1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萬7,5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本件應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1萬2,3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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