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6號聲請人 邱秀雄 代理人 李貞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雲林縣古坑鄉公所│101年2月10日│36,000元│0000000│││限公司赤崁分公司林│赤崁分行│││││││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