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黃蔡淑滿 訴訟代理人 黃世賢 被告 董家泰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1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詐欺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金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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