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美格羅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冰鑫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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