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695號債權人 吳佳倩 債務人 陳國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切結書影本所示,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分36期,每月30日以前繳付8,775元,則分期清償總額315,900元【計算式:36期×8,775元=315,900元】,所以約定每期清償金額8,775元顯已加計利息,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利息。另雙方並未約定違約金,亦未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已到期未清償之金額35,100元(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113年5月30日、113年6月30日、113年7月30日、113年8月30日共4期未繳納金額),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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