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 人  陳致安
原告與被告甲○○、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乙○○最近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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