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9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嚴羚緁 (原名: 嚴香玲 )、 嚴志郎 、 葉鳳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嚴羚緁(原名:嚴香玲)、嚴志郎、葉鳳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姓名所載為嚴香玲,與聲請狀不符,請釋明正確姓名,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