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1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1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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