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雅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偵字第15559號、107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柒肆陸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雅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中市警刑二字第107002243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
107年7月18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5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即MDA)之毒品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2.7466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6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060030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5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該次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已開封標示「DREAMCOFFEE」褐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3.8551公克,驗餘淨重2.7466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6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0600304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5559號卷第66頁)存卷可查,是認上開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含有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褐色粉末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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