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告璉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萬8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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