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林芸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華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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