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45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九四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三二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九四六,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