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張嘉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