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游珮玲
       游進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斯然
被   告  游昭紀
       連游阿玉
       張游 阿夏
      林游君子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正雄
被   告  游啓祥
       游禎祥
       游淑華
       游麗華
       游貴華
      游 耿敏
       游素英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按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並增加附表如本件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祉瑩
(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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