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告南強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
林世全 被告 蘇嘉雁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 陳曼君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請陳報㈠蘇嘉雁100年、101年間請產假期間,代理人姓名及代理期間;㈡總會計(會計組長)職務內容為何?與一般會計有何職務上關連?㈢被告二人任職時有無簽訂勞動契約或給予工作訓練?(如有契約或訓練書面資料請一併提出)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協同被告本人到庭說明會計實際作業情形。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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