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祈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祈隆於民國90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