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85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歐偉誠 債務人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金城 人債務人 呂昆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壹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⑵美金叁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