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43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豪江姿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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