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家庭生活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48號聲請人 徐香蘭 相對人 洪德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4,53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明第二、三、四、五項部分,聲請人未為具體明確之記載,亦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二至五部分,並依所補正第二至五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具體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其價額,加計前列之1,000元後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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