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一七號
  原   告 甲○○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
參仟壹佰柒拾陸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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