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一七號
原 告 甲○○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
參仟壹佰柒拾陸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