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皇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4,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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