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章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2,025元│106年7月27日起至│15%│106年7月27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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