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家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簡家弘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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