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5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57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7日下午3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現金貸款交易明
細查詢、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按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依據兩造簽訂之綜合約定書第一篇第七條、第三篇
第十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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