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20號聲請人 楊玉卿 相對人 張博勛
張仲寬 張立朋 共同法定代理人楊玉卿關係人 楊樂榮
張秋泉 張 蔡秀英 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一行關於「 楊玉冠 」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蔡秀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