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3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促字第 3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383號債 權 人 蕭阿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慶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盧慶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系爭3紙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000291號存證信函之「回執」(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