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 楊翔名楊清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用卡須知,核該條款第㈣條載明若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連續六期(含)以上者,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計算為限。又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2,00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即應陳明是否將本件聲請標的違約金部分更正為:暨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100年
3月31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2,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6期為限,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300元,逾期第2個月當月收取400元,逾期第3個月收取5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