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5日│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5年10月21日│95年12月10日│││(聲請書誤載:││││95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501號│第8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交簡字第││實││2374號│225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交簡字第││決││2374號│225號││├────┼────────┼────────┤││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3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後宣告之刑│拘役27日│有期徒刑2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