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鄭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壬癸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5月2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後述二、四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現場照片(須標明照片內容及拍攝角度)並繪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簡圖,簡圖應包含下列事項:㈠系爭土地使用現況。㈡如有地上建物,應標示其位置,註明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人、現使用人、門牌號碼、構造及材質、樓層、建築年代,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正系爭土地及同段177建號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共有人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如欲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需載明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何人,並應提出其同意書。
四、補正「更正起訴狀」,追加全部共有人(含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為被告,如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另表列系爭房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具狀時應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五、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二、四項,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劉玉媛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