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ㄧ、受刑人陳順成(下稱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
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持有槍枝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之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7、8至9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