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曾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德幸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高德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被告高德幸之真正住居所及系爭新竹縣○○市○○○路000號3樓房屋之交易價額證明(或查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附上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以便核定訴訟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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