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佳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暉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