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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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吳存生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二、釋明原告所列被告究係以個人或機關為被告?若以機關為被告,請一併補正被告機關名稱、公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