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原告 洪淑婉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洪文生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割遺產訴訟應以所有繼承人為當事人,請追加所有之繼承人為當事人。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記載所有之遺產及應如何分配之聲明。若併對被告有所請求,亦應記載被告應為之給付(請求金額應明確)。
三、被繼承人 洪新群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