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勇城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251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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